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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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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賣者盡責”指的是銀行作為賣方應當盡到適當性義務,在產品銷售過程中要了解客戶,充分揭示信息和風險,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合的消費者。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到“賣者盡責”:一是銀行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資管新規》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二是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銷售人員必須符合產品銷售的資質要求;三是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不得向投資者銷售產品;四是銀行有義務盡職盡責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
“買者自負”指的是消費者作為理財投資者,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審慎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并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于投資者事先已知曉并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實行“買者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