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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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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良好監管的六條標準
劉明康的首份“施政綱領”,多少有點出乎業內人士意料。
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履行職責,這也是銀監會獲全國人大批準其“合法身份“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作為這個新設機構的首任主席,劉明康的監管思路備受矚目。
此前有關人士已多次闡明,成立銀監會決不是行政機構的簡單劃分和組合,而是要將銀行業監管提升到更高的水平。因此,如何監管、按照什么標準監管成為各家金融機構關注的焦點。“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有多年的商業銀行工作經驗,熟悉商業銀行的動作,他上任肯定會在監管上重拳出出擊。”一會熟悉劉明康的人士曾對記者說。
然而,獲悉劉明康這份“施政綱領“的銀行業人士認為,銀監會成立伊始的監管措施也許算不上“重拳”。
他在《總結經驗,與時俱進,開創銀行業監管工作的新局面》的講話中闡明,良好的監管有六條標準:包括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劉明康將鼓勵金融創新納入判斷監管工作好壞的標準,而且是第一標準,這無疑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他沒有單純為監管而監管,而是將監管作為支持金融創新的手段。”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女士感慨地說,“(劉明康)他為監管設置了邊界,以防不恰當的監管遏制金融創新的熱情,這無疑將提升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無獨有偶,5月8日,遠在大洋彼岸的美國聯邦儲備局主席格林斯潘在一個會議上發表講話時也表示,反對政府對衍生金融產品市場過于嚴厲的管制。格林斯潘認為,衍生金融產品使金融市場參與者能分散風險,所帶來的利益遠遠超過其造成的損失。對于衍生金融產品交易中所存在的缺陷,應當由市場參與者通過更為合理的投資動作和管理來解決,而不是增加政府的管制。
個人委托貸款的命運
一位銀行業人士坦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亟需通過豐富金融創新工具與產品,迅速提升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力。然而遺憾的是,中資銀行金融創新的條件尚不完善。
作為曾經紅火一時的金融創新產品??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如今已處于停頓狀態。
記者以一位咨詢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客戶的身份電話詢問民生銀行總行個人業務處,該處一位女士說,“我們已經停止了個人委托貸款業務。至于停辦的原因我們不清楚,是上面通知要停辦的。”
民生銀行曾在國內率先推出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并嘗試了“一對一”、“一對多”及“多對一”等多種模式。據民生銀行方面證實,個人委托貸款業務本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那么現在為何停辦?
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銀行界人士介紹,從去年以來,個人委托貸款出現了熱銷的局面,央行發現這項業務蘊藏著一定的風險,尤其是“多對一”個人委托貸款,更是有所謂“非法集資”的嫌疑。但由于個人委托貸款是央行已經批準的業務,所以央行可能只是以口頭通知的形式,讓一些開辦個人委托貸款的商業銀行暫停此項業務,民生銀行也在此列。
該人士指出,多方委托貸款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產品。以民生銀行南京分行開辦的城市基礎設施多方委托貸款項目為例,該項貸款對業主、銀行和居民三方都是有利的。對業主來說,如果依靠銀行貸款,利率將是5.7%,而這項委托貸款的利率僅4%,節省了業主的利息支出;對銀行來說,能收取0.1%的代理費,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對居民來說,委托貸款的利率也明顯高于儲備存款的利率,增加了居民的投資渠道。從風險方面考慮,由于是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風險并不大。
“央行暫停此項業務雖然能達到防范和化解相關金融風險的目的,但無疑也限制了這項金融創新發揮其積極作用。”這位人士惋惜地說。
創新與監管思維調整
以往,央行重在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監管的標準,各地也紛紛提出要建立“金融安全區”。與此相對應的是,金融創新必然會帶來一定的風險,于是如何協調強化金融監管與鼓勵金融創新的關系,成為管理層管理“藝術”處理的兩難命題。
“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沒有創新推動,就沒有升級性的金融發展。”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德旭教授說,金融創新與金融發展之間呈現高度的正相關關系,從歷史上看,哪個時期的創新多,這個時期的金融發展就快;從各國的情況看,創新活躍的國家金融業相對發達,金融發展占先,例如美國就是金融創新的主要發源地。
一位國有商業銀行的研究人員對記者說,過去某些監管思維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對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審批制,實際上有越俎代庖之嫌,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自主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又如,央行對商業銀行開展新業務和金融創新的申請多是持謹慎態度,審批的時間周期可能很長,待批下來后,該項新興業務或許已經不適應發展的要求了。“這類過度監管行為實際是壓抑了銀行的創新動力,使得原本就不十分活躍的金融創新受到限制。”
“央行的監管口徑在實施中不連續、不系統,監管部門重復要求監管對象報送材料的數據,這些現象在以往多有發生,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監管執行成本,也損害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這又給人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即是誰來監督與引導金融監管者?”這位研究人員說。
為此,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曾專門成立“金融創新”課題組,研究影響金融創新的政策環境。該課題組的研究報告表明:我國金融創新的政策環境并不令人樂觀。
研究報告顯示,首先,中央銀行對業務創新的態度和政策一直搖擺不定,使商業銀行在業務創新方面很多時候無所適從。比如,在前些年金融風險比較大的時期,央行對業務創新基本上是持不鼓勵態度,在市場準入方面控制得相當嚴格,對絕大部分部門的創新產品實行嚴格的核準制,只有少數銀行的創新產品實行備案制。又如2000年,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推出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人民銀行知曉后以難控金融風險的理由立即勒令其停辦。由于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態度不定,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創新的積極性。
其次,中央銀行對創新業務缺乏總體規劃,人民銀行沒能發揮中央銀行對業務創新的管理協調職能,商業銀行在業務創新方面各自為政,重復投入、重復開發,扭曲了創新的目的,制約了創新的進一步發展。同時,央行對銀行創新的監管也是滯后的,沒能開展針對金融創新的適度金融監管。央行主要對商業銀行的表內業務實施監管,監管重點依然停留在資產質量上,而對銀行創新業務特別是表外業務沒有專門的研究和監管人員,未能在銀行創新風險監管、削弱行業壟斷、建立預警和跟蹤監管體系等方面有顯著突破。
新互動關系
記者注意到,劉明康提出的監管六條標準中,不僅將鼓勵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標準,而且還為監管者設立了邊界:即是強調“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這些標準無疑將為金融創新提供合適的土壤。
“劉明康提出的監管標準,實際是科學地闡述了監管與創新的關系。”銀河證券高級經濟學家苑德軍分析,一方面監管與創新具有矛盾性,另一方面兩者也具有統一性。他指出,必須認識到逃避金融監管其實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內在根據,發達國家的不少金融創新工具都是逃避相關法律管制的產物,即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監管過程也是監管主體與創新主體之間的博弈過程。不過,也要看到,金融創新是推動監管發展變化的主導力量,通過持續不斷的創新,既使創新主體獲得了創新收益,也使監管主體相應提高了監管水平,兩者相得益彰。
苑德軍認為,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創新監管行為方式上存在明顯的差別。在西方發達國家,凡是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微觀金融主體都可以做。而在中國,除了政府和金融當局指出可以做的以外,微觀金融主體其他的都不能做。他提出,我國應更新監管理念,加快監管體制創新,縮小監管與創新之間的摩擦,形成一種鼓勵和支持創新的監管體制安排。“目前,國有金融機構的絕大多數金融創新措施都要報監管部門批準,這種做法亟待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微觀金融主體應享有充分的創新自由度和自主權,只要創新合法合規,有利于金融發展,就應予以支持。劉明康闡述的監管標準,無疑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監管當局既要考慮在多大范圍內以多大力度實施監管,又要考慮在何種情況下對創新行為不予干預;既要通過監管防范新風險,同時又要注意保護微觀金融主體的創新熱情,這將考慮銀監會的平衡藝術。”苑德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