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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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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中國信托業協會智庫專家解讀信托引入外資
中國對外開放的力度正在不斷增強。4月1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宣布中國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大幅放寬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市場準入;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公布了11項將在今年落地的金融開放舉措,其中有5項將在年底以前推出,包括“鼓勵在信托、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就信托而言,引入外資早有實踐,此時提出意義重大。
時機不同意義重大
2007年8月9日,原銀監會出臺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允許海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國內信托公司,單個境外機構向信托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隨后,外資入股信托業漸入高潮。2007年,北京信托就引進了英國安石投資。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至今外資持股信托的約有8家,包括北京信托、興業信托、新華信托、紫金信托、國通信托、中糧信托、中航信托、百瑞信托。
“信托行業引入外資早有實踐,當前再提,背景卻有所不同。”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告訴《金融時報》記者,“此番是在中美貿易摩擦發展變化,習近平主席在博鰲論壇發表加大對外開放力度講話之際,其意義和分量都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不僅鼓勵信托業引進外資,而且還包括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金融領域。”
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所長翟立宏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相比于2007年8月出臺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2015年6月出臺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放開外資持股要求的政策,此次鼓勵信托業引進外資,在提出時機上有三大意義,一是整個金融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和密度是空前的,外資進入中國金融領域的選擇會更加多樣;二是資管新政即將落地,將實現包括信托在內的大資管行業的“三通一平”,信托行業發展短期承壓,長期利好;三是信托管理資產規模大概率階段性見頂,信托公司在業務模式和管理模式上都必須精耕細作,大力提高主動管理能力。
相關配套漸次落地
此番信托對外開放,力度有可能超過以往。據邢成分析,其中外資占比上限有可能進一步放寬甚至完全放開,以往20%的外資持股上限可能被突破。“因為對商業銀行新發起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設上限,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比照辦理,至少短期內有可能出現類似的變化。”
實際上,放寬或取消持股比例限制,為很多細分領域的開放提供了機會。雖然每個細分領域還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但原則是清楚的,即在目前審慎監管體系下,對中外資一視同仁。
可以看到,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堅持的三條原則,其中之一便是“在開放的同時,要重視防范金融風險,要使金融監管能力與金融開放度相匹配。”據了解,目前各部門正抓緊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在相關時間節點前落地實施。同時,為促進金融業開放相關工作順利實施,配套措施也將陸續出臺。比如,備受業界關注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其目的就是讓各類資產管理業務都在同一個規則下競爭,盡量減少監管套利。在擴大金融業開放的同時加強監管,實現“在放寬外資準入和業務范圍的時候,依然要按照相關法規對各類所有制企業進行一視同仁的審慎監管。”
信托的引進來與走出去
面對金融業的擴大開放,國際資管機構將會加快進入國內的步伐,也將爭奪更有利的市場地位。這對信托機構有何影響?
翟立宏認為,此次鼓勵信托業引進外資,有利于發揮外資的綜合優勢,預計對外資的吸引力會更大。這對信托公司的客戶和消費者自然是好事,但對信托公司的中資股東會形成沖擊。
“2018年,圍繞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國內外資管機構會在更加便利的金融業開放大背景下尋求更多發展和業務機遇。”邢成表示,國際投資機構對于國內市場以及投資者的需求等還需要一個認識的過程,目前的投資者業績還有待市場進一步檢驗,但是其進入國內市場會進一步豐富市場競爭格局,帶來更多國外先進投資思路和邏輯。在國外資管機構紛紛進入國內的同時,國內資管機構也要不斷走出去。一方面,這有利于滿足國內投資者國際化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海外資本市場和滿足居民資產管理需求,提升發展多元化水平。
當然,外資機構是否成為強有力的競爭者,還要看這些機構本身的公司金融、治理結構等情況。而國內信托公司在夯實內功、提升競爭力等方面也“宜早不宜遲,宜快不宜慢”。金融業開放不是一股風潮,而是在開放逐步擴大的趨勢下,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能力,讓廣大投資者可以更大程度地享受開放的成果,同時讓金融機構能夠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