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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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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140號文明確納稅義務歸管理人,總體而言增加了資管機構的稅務合規管理成本。同時,投資人的保本產品投資收益會受到影響。在營業稅下,對于資管產品如何交稅并不特別明晰,除了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他非資產證券化的資管產品如何交稅并沒有明確。但營業稅項下并不是說不用交稅,大家實際上把事實上的不交稅與法規允許不交稅混同了,才會造成140號文帶來稅負增加的印象。
近期,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140號文”),引起了金融行業尤其是大資管板塊從業人員的高度關注和廣泛熱議。一位財稅專家告訴本報記者,金融業征稅是一道世界性難題且缺乏先例,此次明確資管產品征稅實際上是推進營改增的重要一步,相關各方應正確解讀并積極行動;而對于相關機構而言,影響無疑是深遠的。
稅負增高收益下降?
140號文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則《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除了應稅時間進行了調整,也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盡管細則并未出臺,但“大方向”仍引發熱議。140號文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各方解讀中,焦點主要集中在資管機構成本增加、稅負轉價以及產品調整、收益下降等方面。
“140號文明確納稅義務歸管理人,總體而言增加了資管機構的稅務合規管理成本。同時,投資人的保本產品投資收益會受到影響。在營業稅下,對于資管產品如何交稅并不特別明晰,除了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他非資產證券化的資管產品如何交稅并沒有明確。但營業稅項下并不是說不用交稅,大家實際上把事實上的不交稅與法規允許不交稅混同了,才會造成140號文帶來稅負增加的印象。”畢馬威北方區金融業務稅務主管合伙人張豪說。
對于資管產品收益下降、資管機構成本增加,張豪認為,140號文區分了保本產品與非保本產品,明確規定保本產品需要交稅,在今后產品設計方面可能會有一定傾向。如果稅負轉嫁給投資人會造成收益率下降,資管機構的管理成本增加,主要是資管機構稅收合規、稅收風險、稅收申報角度的人員成本會投入更多。
普益標準分析師認為:“由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避免了潛在的稅收流失,將進一步規范資管行業稅收標準,同時對保本型資管產品設置了更高的征稅要求,相應提高了其成本,這對打破資管剛兌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動資產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
利好利空尚需進一步檢驗
當前來看,相關博弈還在繼續。但從眾多觀點看,普遍認為140號文不會對機構產生顛覆性的影響。
“對信托的市場份額影響不大。由于此次是向市場上的所有資管產品征稅,對于某類產品的具體市場份額影響并不大。稅負轉嫁能力強的資管產品反而更容易有相對優勢,信托由于制度優勢和牌照優勢,具有較強的定價能力和稅負轉嫁能力。因此,對于信托利好還是利空尚需進一步檢驗。”一位信托專業稅務人士向記者表達了他的觀點。另外,國內資管市場資金有近100萬億元,資產管理市場的長期看好趨勢也不會改變,同時受經濟環境影響不大。因此,盡管資管計劃整體征稅會提高資管產品的交易成本,但是并不會影響資管市場的長期發展。
事實上,資管機構也開始針對通知條款進行相應調整,比如說,降低收益——有信托公司第一時間發公告稱“因信托項目稅費增加,導致可分配收益減少,部分存續項目預期收益率將有所下降”;調整產品——新規若順利推行,或將導致保本類產品和短期限產品數量和規模進一步減少,銀行委外的通道類業務,尤其是多層嵌套的通道類業務將受到較大影響。另外,由于資管產品類別較多,能否適用140號文中所指的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規定尚不明確,因此,這一項規定對市場的直接影響還需看后續具體操作。
張豪表示,從成本角度看,由于這部分稅先前沒有預期,對公司會計報表會產生影響,盡管資管機構可以通過提高管理費、降低收益等手段將稅收成本進行轉嫁,但管理合同、收費模式以及與投資人等相關各方溝通都需要時間和成本。
稅務籌劃能力需進一步提高
對于政策推進需要注意的問題,上述信托稅務人士認為,一方面要考慮稅負轉嫁,目前的資管市場經常在資產荒與資金荒之間輪動,因此資管產品,尤其是信托在資金鏈條上處于比較優勢的地位,因此總會將大部分稅負轉移到融資方或投資者,自己承擔的稅負并不多;另一方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細則時應考慮資管產品的市場容量和運行特點。盡管稅負有所增加,但是稅負不會大幅增加,因為一個健康增長的理財市場才是共贏,稅負大幅增加導致整個資管行業大起大落也是監管和稅務當局不愿見到的。
客觀而言,如果稅負轉嫁、收益下降,資管產品的吸引力就會下降;而如果讓管理人承擔,則管理成本將大幅上升。而且按照目前的征稅方式,在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結構下會產生多次重復征稅的情況,成本提升幅度較大。這些都不利于非銀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快速發展。
張豪建議,從合規角度看,資管公司一方面需要配備很多專業稅務操作人員,就所管理的產品合理合法地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整套合規的稅收申報流程,這對他們來講都是新的挑戰。
具體到信托公司,應進一步提高稅務籌劃水平。因為此次資管征稅是營改增推進的重要一步,隨著后續稅制的逐步完善,通過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經營成本,防范稅務風險非常重要,建議信托公司在此方面多投入相應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