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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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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銀監會“58號文”近期出臺后,在業界引起廣泛討論。
日前有接近監管層人士向證券時報·信托百佬匯記者表示,58號文是已出臺監管政策的延續,尤其是對今年監督工作會議諸多監管政策的再強調再部署。監管層會關注58號文發布后的熱點反應,或將對文件作進一步解讀。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58號文整體表明了監管層的當前態度和想法,目的依然是在原有監管政策基礎上強化實質性風險控制,尤其是傳統融資類項目的剛性兌付和結構化證券投資項目杠桿比例控制。
監管政策的延續
3月中旬,銀監會向各銀監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58號文)。時隔兩年,58號文也成為銀監會繼2014年《關于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99號文)之后,再一次系統性地對風險管理進行指導。
據了解,58號文內容涉及資產質量管理、重點領域風控、實質化解信托項目風險、資金池清理、結構化配資杠桿比例控制、加強監管聯動等。
在風險領域,58號文要求,關注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產能過剩等重點領域信用風險,要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并做好風險緩釋準備。
58號文的下發,受到處于轉型發展期信托行業人士的廣泛關注。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在知悉信托行業對58號文較為關心后,相關監管層人士再次對信托企業負責人強調了兩點內容:“一是,58號文是已出臺監管政策的延續,特別是今年監督工作會議諸多監管政策的再要求、再強調和再部署。二是,我們會關注58號文發布后的熱點反應,必要時也可以考慮由相關處室對文件作一次解讀,便于大家正確理解。”
實際影響不大
“從文件整體上看,主要表明了監管層當前的態度和想法,在原有的基礎上強化了實質性風險控制。”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表示。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例如58號文強調的信托公司嚴格落實凈資產管理制度,凈資本不足時要求股東及時補足資本,加大利潤留存優先補充資本,提高資本自我積累能力。
此外,58號文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的杠桿比例,如優先受益人與劣后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對此,信托公司人士稱,“58號文對結構化證券投資產品現在明確了杠桿比例,但是,和去年相比,今年這塊業務的整體比例做得很少,非標資金池這塊清理得也差不多,所以影響不太大,只是再次強調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