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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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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信托業在穩坐國內第二把金融“交椅”的當下,轉型已經迫在眉睫。
去年12月舉行的2013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監管層明確了包括行業穩定、生前遺囑、產品登記等八項機制有望在今年適當時機逐一推出。業內認為,這八項制度的逐漸推出將為信托業的轉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就信托行業穩定機制、超日債違約、剛性兌付等熱點話題專訪了中泰信托董事長吳慶斌,在他看來,多年來由“剛性兌付”的預期支撐起來的商業模式看似固若金湯實則步步驚心,一旦一家公司因為出現兌付危機而未妥善處置、導致經營失敗從而使投資者受到損失,就會像蝴蝶效應一樣由一單信托產品的違約演變成為整個行業的危機。
第一財經日報:今年“兩會”期間,有來自金融界的委員提出要建立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信托業現在面臨怎樣的形勢使得業界頻繁提倡這項制度的推出?
吳慶斌:信托業經過近幾年的爆炸式增長,資產規模已接近11萬億元,其中超過一半為融資類信托。如果預期“剛性兌付”在中期仍然需要維持的話,那么在今年經濟下行、貨幣趨緊的條件下,宏觀層面上,生產經營企業的整體杠桿率將較高、資金的期限錯配將更嚴重。而具體到微觀層面,一些資本金規模相對較小且股東實力不強或在出現風險時救助動機不足的信托公司,一旦有一單信托業務出現風險,便有可能因為資本不足而出現較為嚴重的流動性風險,那么很有可能危及到整個公司的經營。
同時,信托業所面臨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多年來由“剛性兌付”的預期支撐起來的商業模式看似固若金湯實則步步驚心,一旦一家公司因為出現兌付危機而未妥善處置、導致經營失敗從而使投資者受到損失,那么極有可能影響到社會投資者對整個信托行業的預期,這種預期反應到投資者行為上很有可能造成恐慌從而使資金大量離場,一旦這種情況發生,就會像蝴蝶效應一樣由一單信托產品的違約演變成為整個行業的危機。
我們始終認為,長期以“剛性兌付”為基礎的商業模式在未來是不可持續的,信托業若實現長遠發展,必須從原來的類資產負債類業務轉化為資產管理業務,然而轉型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轉型過程中尤其需要防范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對行業的影響,為信托業的轉型創造出相對穩定的宏觀環境。正因為如此,在宏觀經濟形勢不穩定的時期,信托行業穩定基金的出臺才具有特殊的意義。
日報:信托行業穩定基金應有怎樣的構成?其成立的意義是什么?
吳慶斌:在信托行業穩定基金的構成方面,考慮到未來信托兌付風險的發生頻率與規模,穩定基金可由各家信托公司出資組成,而不需要再由央行、財政部或社會資金出資,在穩定基金的管理方面,應成立專門的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有限公司承擔日常的管理,公司應成立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建議可由行業協會、監管部門的機構代表、信托公司組成的理事會組成,若有需要,再加上央行的代表。
對于信托穩定基金經營的目的,則不應該簡單理解為當某家公司的信托產品出現風險而不能兌付時,去做某種意義上的“最后貸款人”的概念,當產品出現風險時,仍然首先要由信托公司自身承擔風險處置的責任,信托穩定基金的真正意義應在于,當產品違約引發公司經營風險,從而可能危及到行業穩定時,救助或收購出問題的機構,對信托公司進行不良資產的剝離、處置并完成資產重組,在處置過程結束后,可對收購的信托公司以一定的對價由原股東再次收購,或者轉讓給其他的意向投資機構。
行業穩定機制雖然對于信托行業真正市場化意義重大,但這種制度仍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如果沒有健全的退出機制,當出現較大的風險時就有可能使整個市場陷入混亂,從而引發傳染性恐慌。監管層提出的行業穩定機制中的“生前遺囑”,即是對退出機制建立的重要舉措,但實現“生前遺囑”的重要前提在于信托業穩定基金的建立,否則即使“生前遺囑”機制中的處置設定足夠完善,一旦出現風險時處置也無從談起。因此,信托業穩定基金對于退出機制是一項基本前提,而退出機制則是實現信托行業市場化的必備因素,對于信托業的未來發展意義重大。
日報:3月初,超日債引爆首例公募債違約,這個事件對信托行業的“剛性兌付”有哪些警示?
吳慶斌:“剛性兌付”實際不是法律或監管的要求,而是市場潛規則。在“超日債”違約之前,信托市場實際上已釋放出一定的“剛性兌付”的壁壘即將松動的信號。
債券市場與信托市場在本質上是兩個不同的市場,第一,債券市場是公募市場而信托市場是私募市場;第二,債券市場有著非常活躍的交易所交易平臺,而信托產品幾乎不能流動;第三,債券市場在發行承銷環節上,盡管信息披露與營銷過程可能存在很多問題,但總的說來其信息透明程度高于信托產品;第四,債券市場中的主要金融機構,如作為承銷方的券商,對金融產品的發行、信息披露負責任,但不參與產品的實際風險管理運營,而信托市場上信托公司對于發行的信托產品有明顯的信用背書,對產品從成立到結束全程進行風險管理。以上的這些特點會對一個產品的違約成本產生決定性影響,實際上決定了信托產品的違約成本要遠遠高于債券類產品,因此無論采用何種手段,信托市場的違約可能性要低于債券市場。
債券市場中有非常多的信用債,信托市場上大部分信托產品的融資方均有較為充足的資質,信托公司除了考慮融資方的信用,通常還需要對方提供充足的實物資產的抵質押和其他擔保手段,在產品設計上設置了有力的增信措施;另外一個重要區別是信托產品的委托人實際上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受托人將充分發行管理職責對風險進行處置,這要比債券產品違約后的風險處置結果更為有效。
由于債券市場和信托市場的相似度并不高,其違約成本存在顯著差異,風險處置方式也有較大區別,因此債券市場的違約并不會過多地牽連到信托市場,但這種違約事件的出現,將會對信托市場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未來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的行為將會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