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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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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從長遠看,包括券商在內的各金融機構全面介入資管市場,為信托業未來持續快速發展帶來難得的機遇。因此,面對競爭壓力,信托業應該做出冷靜分析,認清自身發展優勢,認真評估競合對象的特質以及與自身的匹配程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戰略。
無論是實踐者還是監管層,推進資產管理業務的思路越來越明確。
日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管辦法》)正式發布并實施,從修訂稿在今年5月提交券商創新大會討論到最終落地,僅用了不到半年時間。
如果從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考量,此次修訂符合“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總體思路,是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所作的適時調整、修正和補充。從另一方面來看,在當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市場相對分割的環境下,考慮到政策規則之于資產管理品質與效益的重要性,證監會此番清晰的政策導向對券商資管的利好則更是不言而喻了。對于信托業而言,雖然不一定叫做利空,但以“放松管制,放寬限制”為主旨的《資管辦法》,無論是審批方式還是業務范圍都進行了較大調整和變化,確實對信托公司產生一定沖擊,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公司今后面臨的市場環境必將更加復雜。
修訂后的《資管辦法》對資產管理業務所作的松綁有六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后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此舉加大了證券公司開展資管業務的自主權,有利于券商根據客戶需求及市場情況,靈活設計產品并及時推出,也解除了此前審核過程中“同一時間段不能申報多只產品”的限制,因此產品發行方式的改變將極大地促進集合理財產品數量的上升。其次,擴大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相較于原來的試行辦法,這項政策要求根據客戶認知能力、投資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對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區別對待,投資范圍逐漸放寬。大集合投資范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對于定向資產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愿協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
照此看來,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和專項計劃,可以分別對應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計劃與單一計劃,投資范圍的放寬也使得券商與信托遭遇正面競爭。此外,拋開政策因素不談,從客觀上講,券商所擁有的投資管理優勢以及風控能力都將成為與信托競爭的有利武器。
那么,對于共同關注的資產管理業務,信托是否還有優勢可言?
答案是肯定的。總體來看,信托公司作為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和金融理財機構具有明顯的綜合優勢和獨特的核心競爭力。首先,信托業具有先發優勢。與管理資產規模已超5.5萬億元的信托業相比,券商資管總體市場規模仍然偏小,而且近一半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未能擺脫虧損境地。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9月30日,目前正在存續期的集合理財產品有344只,有151只集合產品前三季度出現虧損,占比43.89%。其次,從做好資管業務的要素上看,經過多年歷練的信托業無論是資金募集能力、投資能力還是風險管理能力以及人才儲備方面都有較為豐富的積累,而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信托可以充分發揮主導型業務管理的優勢,利用多年積累的高端客戶及信息資源,實現非限定性投資的差異化管理,通過產業鏈的集成及價值鏈的延伸,創造更多的價值附加,滿足更多追求高風險、高收益投資者的需求。再次,信托擁有的制度優勢仍將繼續發揮作用。信托業的突出特點是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市場三大領域的“跨市場經營”,市場機會、投資領域都非常寬泛,既可以自主開發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也可以引入包括房地產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實業投資以及衍生品等品種。
另外,從長遠來看,包括券商在內的各金融機構全面介入資管市場,為信托業未來持續快速發展帶來難得的機遇。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利用行業發展優勢成果,實現與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自然對接,實現合理分工、優勢互補,并提供更多涵蓋多種金融產品與增值服務的多元化金融管理和服務。二是金融機構的全面沖擊將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并有利于整體資產管理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三是資產管理業務的競爭加劇將推進資管業務轉變盈利模式。東興證券研報稱,產品發行的便利在推動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將加劇資產管理業務的競爭,導致產品管理費率的下行;產品投資范圍以及產品結構限制的放開,在豐富集合理財產品類型的同時,將加速產品業績的差異化,資產管理業務的競爭將集中到產品的業績上,業務的盈利模式將從管理費收入轉變到業績報酬上來。
因此,面對包括券商在內的競爭壓力,信托業應該做出冷靜分析,認清自身發展優勢,認真評估競合對象的特質以及與自身的匹配程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戰略。具體而言,首先應強化技術上的領先,加強信托基礎理論研究及前瞻性業務發展研究,使信托公司首先具備核心技術;其次,加強信托公司的產品設計能力,形成核心技術下的核心產品,不斷搭建完善的產品線,從而能夠為客戶多元化需求提供解決方案;在此基礎上,務必加強創新業務實踐,實現產品與服務的全面升級,從而提升公司的利潤水平及溢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