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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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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近日,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和信托公司理財合作業務(以下簡稱銀信合作業務)做出進一步規范。
銀信合作業務具有促進銀行和信托公司優勢互補、豐富我國理財市場產品種類的功能。銀監會一直鼓勵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加強合作,科學發展銀信合作業務,滿足客戶資產配置多元化需求。與此同時,針對銀信合作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風險隱患,銀監會本著審慎監管原則,先后下發《銀行和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多項監管規定,及時予以指導和規范。特別是《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發布以來,銀信合作業務發展節奏得以有效控制,銀信合作規模從2010年7月2.08萬億元下降到年末1.66萬億元,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推動落實72號文件要求,促進銀信合作業務科學發展,銀監會發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細化72號文件對商業銀行銀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體轉表計劃,并嚴格執行;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對銀信合作信托貸款按照10.5%的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三是對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紅做了限制性規定,即如果信托賠償準備金低于銀信合作不良信托貸款余額的150%或者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紅。
《通知》是在72號文件執行成效的基礎上、審慎評估銀信合作業務風險后做出的新規定,厘清了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責任。《通知》進一步提高了對銀信合作業務的監管要求,對銀信合作業務明確風險歸屬,引導銀信合作業務去信貸化、擯棄準銀行業務,轉向以投資為主的資產管理之路,借此鼓勵信托公司轉變經營方式,加強自主管理。
《通知》的發布對于促進銀信合作業務規范發展、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意義,并將進一步引導信托公司發揮自身制度優勢創新理財產品,推動信托行業健康發展。各有關銀行和信托公司應以大局為重,認真思考,切實轉變銀信合作方式。商業銀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領域的優勢,滿足理財資金多元化投資運作的需要,并通過持續推出穩定收益理財產品,滿足銀行維持自身客戶群的需要。對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設計、自主管理方向轉型勢在必行。信托公司應著眼行業長遠發展,大力開拓自主管理類業務,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努力實現內涵式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