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20年,對于已實施了20年的《信托法》,業界怎么看?《信托法》頒布實施以來,信托行業發生了哪些變化?就這些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信托法》起草人蔡概還。
《金融時報》記者:作為起草人之一,您認為《信托法》制定并實施的初衷是否已經實現?
蔡概還:說到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主要是當時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而信托業是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從1996年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將信托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時的起草說明看,《信托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是為了將我國信托制度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礎上,使信托業健康、規范地發展。這一目的應該說已基本達到,因為信托制度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功能突出。目前,信托制度已經在以下領域得到應用: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險資金投資計劃和基礎設施信托投資基金等;二是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三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四是遺囑信托、民事信托;五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此外,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后,各類私募資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也依據信托法律關系設立。對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根據《意見》的規定,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構成信托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適用《信托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其二,是為了促進公益信托的發展。《信托法》規定設立公益信托須經審批,但由于關于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空白,因此,公益信托在我國一直難以得到有效實踐。2016年,慈善法專章規定了屬于公益信托的慈善信托,并將“審批制”改為“事后備案制”,慈善信托在我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金融時報》記者:20年來,信托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您認為《信托法》在其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
蔡概還:信托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托業,其法人受托機構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擔任受托人的法人機構;狹義的信托業,其法人受托機構專指信托公司。我僅分析一下《信托法》對狹義信托業的影響。
以2001年《信托法》出臺為分水嶺,我國信托業發生了第一次質變,其業務模式由“主營中間業務、兼營固有業務”轉變為“主營固有業務、兼營信托業務”。《信托法》出臺前,因為我國沒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開展信托業務也無法實現。可以說,《信托法》出臺前的五次清理整頓,整頓的是信托投資公司,而非信托業務或者說是信托活動。《信托法》出臺后,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信托關系,根據這種關系進行的各種信托活動才有法可依。同時,《信托法》也為我國營業信托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使信托公司走上了法制化的規范發展軌道。
《信托法》出臺后,信托公司摸索和發展信托業務有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信托監管部門也付出了大量心血。經過10年努力,截至2010年年底,信托全行業經營收入283.95億元,信托業務收入166.86億元,占比達58.76%,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報酬收入首次超過固有業務收入。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收入不斷增加,主營信托業務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斷強化,信托公司作為專業受托理財機構的市場地位得以確立。至此,信托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質變,即其業務模式由“主營固有業務、兼營信托業務”轉變為“主營信托業務、兼營固有業務”。我認為,這一定位現在和將來都無須再變,信托公司是主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時報》記者:近些年,與信托相關的各類規章制度出臺不少,業內也不斷有修改《信托法》的呼聲,您認為原因何在?如有修改必要,您建議從哪些方面著手?
蔡概還:目前來看,《信托法》最大的遺憾是缺少對營業信托的規范。沒有營業信托的法律規定,營業信托的活動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指引。《信托法》起草過程中曾包含對營業信托的規范內容。2001年,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提到,“將信托業的管理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客觀條件還不夠成熟。”最后出臺的《信托法》刪除了對營業信托的有關規范內容。現在回想起來,如果當時不刪掉,《信托法》可能就會錯過出臺的窗口期。
但《信托法》出臺后,我國的信托實踐主要是營業信托的實踐,特別是信托公司的展業規范,全部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此,加強營業信托的立法已經非常緊迫,這可以通過修改《信托法》來實現,也可以學習借鑒境外的做法,對于營業信托或者說一些特殊的信托業務進行專門的立法,這樣的話,未來我國信托業的頂層制度設計安排就會更加完善。此外,關于信托的定義、委托人權利、受托人的信義義務、公益信托審批等方面,也可以做進一步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急需的一些配套制度,諸如信托財產登記、信托稅收安排、信托財產過戶制度等,不必非要通過修改《信托法》來解決,最好的解決途徑是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
《金融時報》記者:與20年前相比,您認為當前信托業務呈現什么特點?在資管新規背景下,信托公司的發展方向何在?
蔡概還:目前,信托業務主要呈現三個特點:一是以信托為主業,輔以固有業務;二是業務種類以融資類信托為主;三是主要管理信用風險。
在《信托法》實施的這20年里,信托業務發生了兩次質變。第二次質變以來,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資產規模快速增長,從2010年末的3.04萬億元增加至2021年6月末的20.64萬億元。在此過程中開展的創新主要圍繞融資類業務展開。我認為,目前信托公司之所以還要轉型,不是要改變資金信托業務和財產權信托業務模式,而是要改變這兩種信托業務中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方式,即摒棄債權信托等融資類業務,轉型為以非融資類業務為主,以管理受托責任風險為主。非融資類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各類投資類信托業務和服務信托業務。
在資管新規背景下,信托制度仍大有可為。在資產管理的制度安排中,資產隔離最重要,即交由他人管理的財產,要和該第三人的自有財產實現法律上的分離,分別記賬、分別管理。當他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受托管理的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資管財產獨立性并能夠實現資產隔離安排的,主要是信托制度。《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重申:“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同時,信托制度下的受托管理人要求履行信義義務,即管理他人的財產要與管理自己的財產一樣盡心盡力。可以說,這些制度安排,使信托成為資產管理的最佳工具之一。在我國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監管體制下,資管業務要遵循信托法律關系,信托公司可借此大力開展服務信托業務。
在大資管的背景下,除了各類金融機構普遍可以開展的投資類資管業務外,信托公司有以下六個專屬領域可以深入探索:一是非資產管理信托,即服務信托,為委托人提供除資產管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受托服務。二是非資金信托,即財產權信托,包括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等。在財產權信托中,以信托財產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就是資產證券化。三是非自益信托,即他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等。四是非生前信托,如遺囑信托。五是非私益信托,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六是特定目的信托,如寵物信托等。
(來源: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