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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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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新春期間是非法集資活動的高發頻發期,也是進行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的最佳時期。為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的發生,這邊收集了近幾年來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以對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進行風險警示教育,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提升非法集資辨識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案例一:E租寶案
案情介紹: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丁寧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互聯網平臺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762億余元,扣除重復投資部分非法吸收資金598億余元。至發案,集資款未兌付380億余元。
E租寶案,從金額上來看,是迄今為止的國內非法集資第一大案,涉及金額598億,涉及全國投資資人約90萬名。2016年12月15日,北京檢方對“E租寶”案提起公訴。
行騙手法:“1元起投,隨時贖回,高收益低風險。” P2P平臺E租寶承諾保本保息、靈活支付,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資者。但實際上,E租寶平臺上所列的融資項目大多為虛構,一開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戲。
風險提示: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案例二:昆明泛亞有色案
案情介紹: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推出“委托受托”業務,和多家關聯公司采取自買自賣手段,操控平臺價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時,昆明泛亞有色統一印制大量宣傳材料,通過全國各地授權服務機構及公司網電部將“委托受托”業務包裝成“日金寶”“日金計劃”等產品,承諾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與貨物漲跌無關,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實際控制的“資金池”,套取大量現金。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對對昆明泛亞有色立案偵查,涉案金額430億元,涉及全國22萬投資者。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單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審查起訴。
行騙手法: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時到賬等。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寶”以豐厚的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
風險提示: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風險較高,犯罪手法主要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且諸多山寨類交易所平臺,大多數未經國家證監會批準,缺少監管,可信度極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