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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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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為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類型,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信托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信托專用債券賬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財產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應為其設立的每個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計劃等開立單獨的信托專用債券賬戶。賬戶名稱由信托公司全稱加信托產品名稱組成。
(一)信托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信托公司自營債券賬戶開戶通知書(復印件);
(三)設立信托的證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章);
(四)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信托專用債券賬戶的開戶手續和交易聯網手續。
四、信托公司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在信托專用債券賬戶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信托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信托公司自營債券賬戶開戶通知書(復印件);
(三)設立信托的證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章);
(四)交易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已聯網);
(五)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信托終止時,信托公司應及時辦理該信托專用債券賬戶的注銷及終止聯網手續,并在辦理完畢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信托財產受托人變更的,新受托人應及時與中央結算公司及交易中心聯系,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并在辦理完畢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六、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以及信托公司自營債券賬戶與信托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七、信托公司應對各信托專用債券賬戶進行單獨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信托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或以信托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提供擔保。
八、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財產進行債券交易、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管理規定。
九、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施行,切實做好信托公司開立信托專用債券賬戶的相關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信托公司信托專用債券賬戶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