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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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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今年兩會,有部分代表、委員的建議、提案與信托相關,《金融時報》記者予以梳理發現,推動《信托法》修改以及家族信托是代表、委員們關注的兩個主要方面,反映出他們對信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關注與信心。
關于推動《信托法》修改方面,全國人大代表、銀保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賴秀福提出,《信托法》的部分條款已相對滯后,不能適應信托業快速發展的趨勢,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啟動《信托法》的修訂工作。
對此,賴秀福提出六個方面建議:第一,調整信托定義,承認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建議將其中的“委托給”改為“轉移給”,承認信托財產具有雙重所有權。第二,規范信托分類,清晰不同信托活動邊界。建議將《信托法》對信托活動“民事、營業、公益”的分類調整為按照不同維度和層次分別分類。可從兩大維度對信托活動進行分類:一是按照受托人是否以營業和收取信托報酬為目的,將信托分為營業信托和非營業信托,重點加強對營業信托受托人的行為約束。二是按照委托人是否以公共事業為目的,將信托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第三,增加營業信托相關條款,促進其規范發展。建議在《信托法》中明確營業信托的定義和內涵,明確受托機構專營或兼營信托業務的資質條件、行為規范和監管安排,為規范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基礎。第四,明確信托財產登記具體要求,提高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條明確:“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建議在《信托法》中明確應辦理財產登記的具體財產類型和辦理原則,與其他法律更好地銜接,為登記機關辦理信托財產登記提供法律依據。第五,增加信托受益權登記要求,提高信托透明度。建議增加信托受益權登記要求,對信托受益權進行確權,清晰記錄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為受益權流轉創造條件。第六,落實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信托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但未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公益信托與公益事業捐贈享受同等稅收優惠,維護稅收公平,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提出,信托法律規范中,對受托人責任規范不夠。受托人是最為重要的信托當事人,他持有委托人所轉移的信托財產,并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這些財產。目前對受托人的責任范圍、過錯規定、免責事由都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此外,信托登記問題、存續時間問題也是信托法規定中尚未明確的。
針對家族信托問題,黃綺表示,2018年,全國個人總體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112萬億元人民幣,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規模已超過100萬人。參考英、美、瑞士等許多民商法發達國家的做法,家族信托制度是解決這類人對財富增值和傳承需求的一個絕佳途徑。黃綺建議,在我國建立家族信托制度,這對抑制國民財富外流、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家庭和諧、保障市場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另外,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家族信托的需求已經在實務中出現,但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只對商事信托做出了規范,沒有針對民事信托做出規定,更不能適用于屬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黃綺認為,應該將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內容補充完善進去,對信托立法進行完善,尤其是明確家族信托所有權的歸屬,從物權法上明確信托登記制度;從法律概念上,確立家族信托的基本定義,對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種類、生效條件、登記、運作、變更、撤銷、終止明確做出規定。將慈善信托、保險金信托等信托模式納入家族信托的范圍進行考慮。
除了上述兩個方面,還有委員呼吁允許信托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如全國政協委員、魯信集團總經理相開進關于《放開信托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更好服務社會民生》的提案提出,在主要資管行業內,銀行、保險及券商等機構均可設立分支機構在全國展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夠全國展業、卻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據了解,信托公司不得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源于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未經銀監會批準,信托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相開進認為,在資管新規背景下,各資管行業面臨統一監管規則、共同市場基礎和公平競爭環境,信托公司異地業務團隊無法以分支機構名義展業,影響信托的認知度和社會形象,同時在行政管理和人員管理方面也帶來諸多不便和潛在風險。
代表、委員們認為,未來信托業發展空間依舊很大。如賴秀福所言,在支持綠色、環保、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以及擴大直接融資比重方面都可以發揮信托的優勢;包括零售、服務類行業的保證金、押金,也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解決當下存在的問題。相開進認為,信托公司不僅在商事領域大有可為,在家族財富傳承、養老金、企業年金、公用事業資金管理、商業預收款管理等民事及社會服務領域也可發揮獨特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