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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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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日前在2016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透露,目前,信托業保障基金已有900億元左右的規模,年底有望達到1000億元。他強調,作為行業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這部分資金將隨時準備應對信托業出現的風險。
目前,信托業已經有了相對成熟的保障體系和監管體系,建立了“八項機制”,明確了“八大責任”,制定了“一法兩規”等法規制度,“信托公司條例”也在加快推進。
楊家才表示,信托風險主要有兩部分,一是資金來源方風險,即合同文本的風險,是銷售端的操作風險;二是存在于資金運用端,會直接影響一個機構的生存和市場聲譽,所以更具挑戰性。
基于上述原因,楊家才從信托的資金運用端把信托業務分為八大類:一是債權信托,指根據合同設立的信托計劃,把資金借給需求方使用,約定期限和收益,到期連本帶息一起收回的業務,這類信托突出的風險就是信用風險;二是股權信托,指投資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不同于在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存在被投公司的成長性風險;三是標品信托,即標準化產品的信托,存在市場風險;四是同業信托,就是資金來源或運用在同業的信托產品;五是財產信托,是指非資金形態的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幫助管理、幫助運用甚至處分,以實現保值增值;六是資產證券化,其是信托業天然的業務范圍,風險主要是產品設計缺陷與清算風險;七是公益(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服務的對象是特殊人群、弱勢群體,公益信托服務于對全人類、全社會有益的公共事業,主要風險就是挪用;八是事務信托,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財產的運用裁量權,而是根據委托人的指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屬于被動管理。
楊家才指出,在業務體系健全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關注信托資產運用方向、風險點以及針對性風險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