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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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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新常態下信貸需求的顯著回落倒逼銀行加速轉型發展的節奏,而代銷業務以其資本占用少、風險小、客戶黏性高、收益穩定性強等突出特點,成為商業銀行轉型發力的一個環節。但代銷業務的迅猛發展在助力銀行轉型的同時也暴露出種種亂象。銀監會近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無疑直指代銷業務亂象的癥結所在。
此外,盡管商業銀行的業務轉型動作早已開始,但由于轉型任重道遠,所對應的管理系統升級并未同步跟進,而此次《通知》的出臺明確了商業銀行總行的介入,無疑將進一步強化銀行業的精細化管理。
監管直指代銷亂象
在銀行代銷業務規模迅猛擴張的同時,“存款變保險”、“飛單”等典型事件成為監管關注的焦點,而代銷保險和理財也無疑成為具體的監管點。
調查顯示,銀保渠道近年來的平均手續費率在3%~4%之間,這一水平是銀行銷售自身理財產品的78倍,是代銷基金費率的8.07倍,是代銷信托費率的1.89倍。盈利下滑壓力下,代銷保險自然成為銀行的首選。同時,由于保險公司渠道不如銀行廣泛,保險公司自身也面臨保險代理人缺乏的問題,因而銀保渠道已經成為不少保險公司銷售業績的“中流砥柱”。
在銀行代銷保險高速增長和利益引導機制缺乏監管的背景下,難免導致銀保渠道產品銷售誤導事件頻頻發生。由于部分理財經理的銷售誤導,不少消費者的存款變成了保單。把保險解釋成銀行存款、口頭縮短保險期限欺瞞消費者等現象屢有發生。
對此,《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愿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
“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對于金融牌照的范圍,具體規定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的上述表述,無疑從準入環節對代銷業務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總行介入有助管理全面提升
從實際情況來看,近年來出現的代銷糾紛事件均屬于銀行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或者誤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類似的問題,并非銀行自有理財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問題。然而,銀行代銷的非保本理財產品基本都是資金信托產品,其法律關系不清晰、產品收益核算不透明,無疑成為銀行潛在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實際上,早在2013年,銀監會針對代銷業務就下發過《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管理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行為。此外,近年來規范理財等產品監管措施也不斷出臺。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此前曾明確指出,“嚴禁未經授權銷售產品,嚴禁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嚴禁誤導消費者購買,實行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分賬經營、分類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并由總行對代銷產品進行審批。”業內專家表示,《通知》提出的名單制管理和要求總行的介入,無疑把代銷業務的管理推向了精細化,不僅大大降低了代銷產品發行機構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也為消費者篩選可靠投資機構及產品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此外,除了加強對代銷業務的規范管理外,對于業務人員的監管此次也提上日程。
“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并在營業網點公示;實行專區銷售,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要求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產品信息的渠道;禁止商業銀行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產品,或在營業區域內存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產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如此表示。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此次《通知》從總行的名單制管理入手,除明確總體的制度規范外,對于業務人員的管理也進行了說明,這對于銀行全面提升內部的管理流程,有效防止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