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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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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證券時報·信托百佬匯記者獲悉,銀監會近期向各銀監局及各銀行業機構下發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68家信托公司亦涵蓋其中。
按照文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明確新聞發言人的任職要求、工作職責和保障機制;鼓勵新聞發言人主動發布信息,進一步推動銀行業信息公開。
信托公司涵蓋其中
據記者了解,在這份名為《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17號)的文件中,通知對象除了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外,還包括各銀監局。因此,目前并不由銀監會直管的68家信托公司亦涵蓋其中。
2015年初,銀監會啟動監管架構改革,并將銀監會直管的9家信托公司交由地方銀監局監管。目前,68家信托公司均由地方銀監局監管。
《通知》表示,根據中央宣傳部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銀行業新聞宣傳和發布專業化水平,更好地回應媒體和公眾關切,要求相關機構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
業界觀察人士稱,目前國內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已基本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但許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然缺乏這方面的制度建設。其中,坐擁16萬億資產管理規模的信托業因具明顯的私募性質,輿情管理與品牌建設始終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新聞發言人的任職要求、工作職責和保障機制,為新聞發言人有效履職提供必要條件。鼓勵新聞發言人主動發布信息,進一步推動銀行業信息公開。提高新聞發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增強新聞工作的主動性、系統性和前瞻性,為銀行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通知》稱。
可設多位新聞發言人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第一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是新聞發布工作直接責任人。
為此,《通知》對新聞發言人設置了相關的任職要求。比如,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且任職應保持相對穩定。新聞發言人由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直接領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設立多位新聞發言人,原則上至少1名為本機構高管人員。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級分行應至少設立1名新聞發言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本級機構負責人;在任免一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新聞發言人相關信息等。
新聞發言人主要針對重大事項、重要活動以及公眾關注的銀行業經營管理行為,通過召開會議、接受采訪等方式,代表本機構發布信息。新聞發言人應當為銀行業發展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主動發聲。
據記者了解,新聞發言人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制定新聞發布計劃,向主要負責人就開展新聞發布活動的時機、內容、形式和人選等工作提出建議;召開新聞發布(通氣)會,向新聞媒體發布新聞、通報情況等,代表本機構闡明立場和態度,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切進行必要的回應和解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回答記者提問,與媒體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參與制定新聞宣傳口徑。凡涉及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突發事件及敏感問題的對外口徑,應由新聞發言人審核和發布,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等等。
提供工作保障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新聞發言人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員等資源保障,確保其能有效履行職責。比如,設立專項工作經費——應保障新聞工作經費需求,將新聞工作經費納入專項預算管理;提供專業團隊支持——要成立專門的新聞宣傳部門作為新聞發言人支持團隊基本力量,并指定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支持團隊成員;為新聞發言人參加高層重要會議、閱讀重要文件、知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信息提供便利;建立輿情信息搜集研判機制。新聞宣傳部門應組織專人負責收集業內負面輿情,并進行市場研判,確保新聞發言人掌握最新輿論熱點,有效回應社會關切等等。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亦是監管層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要求。
監管層要求,突發事件發生后,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依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綜合運用新聞發布(通氣)會、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和答記者問、電視電臺、新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對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若出現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另據記者了解,3月10日之前,相關機構須將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情況及新聞發言人名單反饋至監管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