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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提示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第五條,投資管理資產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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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體制面臨新挑戰
發布時間:2015/11/03

中國資產證券化處于快速發展的啟動階段。2014年迎來爆發式增長,總發行逾3000億元,比2013年增長約10倍。一年當中資產證券化以10倍速度增長,這在金融界是一件值得關注的事件。

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對銀行而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第二類,對證券公司來說,主要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第三類,對保險公司而言,多數為票據業務。主要有三種形式: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及資產支持票據,發行主體分別是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一些企業。

近年來,我國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相關部門多次下發文件。從2012年開始,有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也有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常務會議、行業協會做的決定等,發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動資產證券化。

從發展前景看,中國資產證券化有非常廣闊的前景。根據估計,在未來5年內,我國資產證券化存量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將要上升2%,市場規模將達到2萬億元,年均增長40%以上。就目前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規模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很低。2014年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銀行貸款的比例只有0.3%,資產證券化占GDP比重不到0.5%,遠低于美國的60%,也低于日本的3.6%和德國的2.8%。資產證券化經過2014年的爆發式增長,可以預見,未來幾年發展速度會非常快。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使我們有了更多新的思考。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爆發式增長,其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挑戰。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資產證券化有一個特點——跨界。中國現在的金融監管體制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系統,三個監管部門。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是業務不完全可以由一個部門、一個單向業務來涵蓋。資產證券化是各個金融部門在以不同形式參與。在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是跨界的,由各個部門共同參與完成。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其創立、發行、交易各個環節涉及各個監管部門。現行體制使得資產證券化發行成本大大提高,容易造成資源錯配,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效率。我們在資產證券化的發起、審批和運作操作過程中,信息分散在各個監管部門,造成了發行主體在監管部門當中套利。“一行三會”模式在監管當中還有一些灰色地帶,甚至于真空地帶。

不容忽視的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由于分業設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旦資產證券化當中發生一些消費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情況,監管部門可能會出現推諉的現象。目前中國是“一行三會”體制,監管部門各自監管一塊金融業務,雖然其也有一些協調機制,但在實際操作當中,“一行三會”之間的摩擦、沖突和互相屏蔽的情況,經常發生。

例如央行主要負責宏觀審慎監管,銀監會主要是關注金融機構微觀審慎,但是實際操作當中,特別是在執行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當中,會產生摩擦。有時候宏觀處于比較緊縮狀態,但是微觀上又比較松弛,兩者存在沖突。沖突使得我國的貨幣政策難以收到有效效果。

有時候政府高層決心比較大,在央行采取的貨幣政策比較緊的情況下,微觀審慎也跟著緊,兩者有疊加,往往會使整個社會感到資金緊張。所以,貨幣政策,要么是沖突,要么是疊加,加劇了宏觀經濟的波動。

筆者認為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應該有所區別,但是要有所側重。關鍵還是要更多統籌,使兩者真正融合成為一個能夠統一行動、不可分割的整體。

上世紀90年代,中國的金融體制其實是借鑒美國法律,堅定不移走了一條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道路。從1993年開始,金融系統出現了相當多的混亂局面,國務院采取鐵腕手段,堅決把該分的分出來,該剔除的剔除出來。所以就形成一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

到2003年銀監會成立以后,“一行三會”體制基本確立。問題在于在中國進行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過程中,恰好是美國走向了混業經營的道路。當時,歐洲基本都是混業經營,而且進一步又有一些國家走向了混業經營、綜合監管的道路。而我國還是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軌道上前行。國際上這種新形勢對我國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與此同時,我國各種各樣的金融創新,包括資產證券化新金融產品的出現,也對原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提出了挑戰。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我們現在已經是混業經營了,卻又保持了分業監管的架構,下一步監管體制將要面臨挑戰。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

面對新的混業經營局面,原來的分業監管架構如何加以適應?初步建議從原來的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甚至于牌照管理的監管體制。在混業經營大局面出現、金融創新風起云涌的情況下,建議更要注重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包括以下三大內容:

第一,國際化。

最近金融法規修訂正在進行當中,各部門都在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來影響修法進程。無論是銀行、證券,還是保險,三個監管機構,包括央行,都參與了許多國際性組織。既然是國際機構的成員,或者是國際協議的簽約國,就有執行協議和國際組織規則的義務。另外,國際組織也同樣具有對成員國或者簽約國進行審查的權利,所以,我們在所有立法當中必須符合國際規則。

第二,市場化。

金融設施基礎設施建設一定要符合市場化原則。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讓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所以一定要按照這個方向去進行完善。

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的出現,使得互聯網深度滲透到各項金融業務當中,過去金融設施分頭建設、互相分割、互相封鎖、互相隔離的狀況不能再持續。建議以央行為主體,把全國的金融基礎設施從各種規范上加強統一性,使得數據能夠共享,使得我們能更加適應大數據、云計算等趨勢。

第三,要適當賦予地方的監管權利。

不管哪個地方出現金融糾紛,如果是證券就找證監會,如果屬于銀行系統,純貸款類的就找銀監會等。但是討論當中發現,當金融租賃,甚至于當鋪、小貸公司、各種各樣的小型金融機構大量出現以后,如果每一個金融市場主體都要由中央政府的三個監管機構包括其派出機構來進行監管的話,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應該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利。

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不允許地方政府干預金融業務。因為地方干預銀行貸款的情況太多了。比如地方的縣委書記就可以把縣里的銀行負責人找來開會,指令性貸款。鑒于這種情況,國務院不允許各級地方政府“染指”金融業務。但是隨著大量金融形式的出現,各級政府比上世紀90年代已成熟很多,有責任在法律上明確監管范圍等。因此,應該用立法形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讓其保一方金融平安,同時也能搞活地方,活躍當地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