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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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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重磅政策
銀監會首次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原非銀部分離出信托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
成立近12年來,銀監會首次對監管的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
1月20日,銀監會宣布,在不新增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將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后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占部門總數的77.3%,監管部門處室由85個增至109個,占比77.9%。
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撤銷培訓中心、信息中心兩個部門;原非銀部分離出信托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
此外,專設普惠金融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包括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
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人事方面的安排也會很快就定下來,目前司局級的人事安排暫未確定,處級以下的保持不變。因為處室跟職能走,一般是整個劃轉到新部門。”
按照銀監會的安排,此次監管架構改革設有一個月過渡期。銀監會稱,過渡期內,各部門按照原有分工,繼續履行與有關部委溝通聯系、受理市場準入事項等職責。
新設信托部、城商行部
銀監會此次機構調整的總體思路是,“按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罰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持四個條線,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
本次機構調整突出了監管主業,資源向一線監管部門傾斜,而輔助的部門中,辦公廳等綜合部門減少處室編制,人事部新增職責而未增加編制。
相關人士表示,“銀監會成立10多年來,銀行業在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等方面發生巨大變化,特別是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步發展,為實體經濟提供了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銀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平”。
針對近年來快速發展的信托業和城商行,銀監會此次單獨設立了專業的監管部門。其中,原非銀部分離出信托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
此外,其他銀行業的監管部門也按監管職責內容重新命名。比如,銀行監管一部,更名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本次機構改革還改造了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三個部門,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此外,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
為了強化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新設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首次將P2P等互聯網金融納入監管范圍。
放權地方銀監局
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即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后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本次監管架構改革也為推進“檢查執法”和“行政處罰”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鋪墊。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其他監管部門不再承擔現場檢查職責。
為更好地實現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監管的公平,本次機構調整還強化了制度頂層設計。審慎規制局將確保銀監會各類審慎監管規則標準統一,同時強化了政策研究局在銀行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與組織實施方面的牽頭職能。
此次改革另一大亮點是“簡政放權”,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于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于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產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
銀監會還將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三張清單以加強自我約束,強化監管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