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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提示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第五條,投資管理資產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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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大資管立法任重道遠
發布時間:2013/05/27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6月1日即下周起將正式實施。雖然PE未能入法,但基金法新增了不少內容,包括公募擴容、陽光私募取得“合法身份”,以及對投資標的認定等亮點,將對投資理財市場的行業布局帶來重大影響。而對于我國迅速發展壯大的財富管理市場而言,基金法實施所體現的改革路徑,能否在未來的立法工作中起到承前啟后的作用?

對此,《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全國人大財經委原法案室主任、原基金法起草小組組長朱少平進行了專訪,他認為,基金法的修訂為未來財富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范本。

第一財經日報:今年2月份,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如果證監會將其認定為證券,那么適用基金法的調整范疇,公募基金也可以投資。基金法極大地延伸了“可投資標的”的范圍,未來還會有哪些新穎的合規投資品出現?

朱少平:無論從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基金法規定的可投資標的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次是債券,第三個是衍生品。此外,公募還可以投資于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如文化藝術品市場采取的份額交易模式,如100萬份或1000萬份,這個“份”的本質就是證券,是一種物權證券。去年國家開始清理整頓交易所,如果未來成功了,對于根據投資者需要設計文化藝術品證券,也可納入公募基金的投資標的范圍。類似的還有白酒、紅酒證券等。

日報:在對公募行業的監管方面,基金法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比如在創新業務的開展以及對公募業股權激勵的“松綁”,將極大地拓寬公募業發展的視野,調動從業人員創造更大價值的主觀能動性。而這些對于做大做強理財市場有何積極的意義?

朱少平:目前公募業管理總規模在2.7萬億出頭,基金法出臺后,隨著資本市場走勢逐步趨穩,預計公募業將很快會恢復到“歷史巔峰”,即2007年時3.5萬億規模的水平,中長期看還會在此基礎上大踏步前進。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對現有的公募業中的一些問題和矛盾都做了調整和修改,包括基金公司人員流失、基金公司大股東干預太多、持有人利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這些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將有利于市場信心的建立。在此背景下,公募基金將很快“收復失地”,我認為,五年之內公募基金的總規模將至少達到5萬億的水平。

日報:基金法規定了基金服務的相關內容,包括基金登記、估值、銷售、支付、投資咨詢、技術服務,等等,這在我國理財市場是首次。對于信托、保險等其他理財市場,這些內容是否同樣適用,能否給相關監管部門所借鑒?

朱少平:雖然基金法中的相關內容側重于基金的服務,但同樣適用于其他理財市場。我國理財市場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包括信托、保險、私募、第三方理財等,這些業務各具規模。但對于這些業務的服務,只在一些行業規章里“零零散散”地出現,真正在法律里做出如此詳細的規定,基金法是第一次。基金法設了專門的一章,在基金估值、保管、銷售、支付、投資咨詢、信息軟件系統等九個方面對基金服務進行了系統性的規定。

這樣做的好處非常明顯。首先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有效了。第二是允許其他機構分擔一些復雜的邊緣業務。對基金公司來說,有些業務產生不了太多效益,但又不得不做,現在可以分給別人來做,基金公司就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來做研究、做投資。也就是說,基金法給這些基金服務機構提供了一個“合法身份”。

另外,基金法的相關規定也為將來信托法、保險法的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范本。如諾亞財富,它最早就是賣信托、私募產品的。以前,這類公司的存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在就有了。基金法將促進基金服務各細分行業乃至整個財富管理服務業快速做大、做強。這塊市場會很大,未來基金、保險、私募、信托等財富管理細分領域的總規模預計至少有20萬億的空間。

日報:在2005年擔任銀監會主席的時候,劉明康曾就加強資產管理市場管理,向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制定一個大的資產管理法”的提議。目前對于這個“大資管法”,有關方面并未有明確的說法,未來推出的前景如何,下一步又有哪些工作要做?

朱少平:對于劉明康的提議,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回復是,“大資管”才剛剛開始,這個過程中會產生什么樣的問題,目前還看不清楚;其次,我國金融監管是分業監管,如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等,制定“大資管法”需要把這些法律法規里面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內容都拿出來,目前看工作難度太大。

由于金融大部制改革始終沒有施行,我們現在只能按照不同部門、現有法律框架,分別制定一些部門規章、業務管理制度等來規范。如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事實上是“信托關系法”,它主要規范信托的當事人、信托的種類、信托的獨立性,只從基本法律關系的角度做了規定。至于營業信托和各類基本的信托業務,它基本沒有規定,信托機構怎么從事業務、怎么經營,公益信托應該怎么做,它都沒做規定。

而對于保險理財,在上一輪股市大跌時,投資連結險“全軍覆沒”了,因為虧得多,最后干脆就不做了。下一步該怎么做,這也需要一個“保險基金管理法”或“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來約束。再如銀行理財,以前可以打新股,后來不可以了。究竟銀行理財產品能不能做二級市場,投資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有沒有可能允許做“杠桿交易”,更多的也需要從制度上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