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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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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最近,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都作出了較明確的規定,甚至對作為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典當行都有提及,卻唯獨對信托業和金融租賃只字未提,使信托業在我國的規劃和發展面臨尷尬局面。那么,信托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透露出哪些深意?信托業未來發展有哪些不可忽略的問題?
盡管沒能在這份長達2萬字的金融業未來五年發展指引中找到渴求的政策支持,但對于習慣在實戰中尋求生機的信托人來說,這或許并不是什么大問題。因此,與其振臂喊冤,不如埋頭耕耘,這是《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發布近一月后業內的普遍心態。與此同時,正是因為此次缺位,對于未來發展,信托人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今年二季度信托資產規模已達55382.2億元,這是我國信托業的一次歷史性突破,我國信托業總資產遠超證券、基金行業資產規模,接近并可能超越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二大金融子行業之勢頭強勁。但最近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卻對信托只字未提,這使信托業在我國的規劃和發展面臨尷尬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對我國信托業今后的發展和規劃問題進行認真思考。”信托“一法兩規”起草人、金融法專家蔡概還如是說。
中鐵信托研究發展部負責人陳建超博士在認真閱讀該規劃后,分析了信托缺位的原因。他告訴記者,2009年國務院批準了金融業發展規劃列入國家級專項規劃,并啟動了廣泛的前期調研、專家討論、公開征求意見等環節,2萬余字五年金改規劃的出臺過程非常審慎。由此也說明信托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非為專家所忽略。
其次,從金融業“十二五”規劃具體內容而言,提及銀行、保險、證券,而信托公司缺位更多的是體現出各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對象以及監管層對于信托發展自主管理能力不足、主營業務不清晰、社會認識不足,以及制度紅利下可持續性發展等擔憂的綜合體現。
此外,對于信托的認識程度也導致了信托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信托被引入國內后,信托功能被大量運用,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是基金,基金產品成為信托本源業務的最好運用,而作為信托主體的信托公司卻一直呼吁回歸信托本源業務。對于國家級的金融業重大規劃而言,將尚未明確的信托,是作為功能還是作為行業,寫入規劃是不妥當的。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獨立的信托公司存在的數量較少,體現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以及未來中國由分業監管、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邁進,獨立業態的信托公司的發展趨勢等原因,致使信托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
那么,信托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透露出哪些深意?信托業未來發展有哪些不可忽略的問題?
蔡概還認為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其一,信托公司面臨業務同質化甚至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的風險。“首先,現在我國實行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一分業模式一旦放開,信托公司在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方面,較其他金融機構并沒有特別優勢。而事務管理類中最重要的公募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的(受)托(保)管業務,也早已是商業銀行的一項法定業務。其次,從信托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來看,規劃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提升至重要高度,隨著各個金融機構的業務拓展,信托公司率先涉足的資產管理業務全面鋪開,參與資產管理的金融機構增多,肯定會加重信托公司的業務競爭,擠壓信托公司的盈利空間。”蔡概還分析道。
其二,信托公司業務發展受經濟變化、政策調整影響大,業務多變。在瞬息萬變的市場機會面前,公司內部是否有良好的流程和控制,是能否及時把握機會的關鍵,也是有效把控業務風險的關鍵所在。
對此,蔡概還建議,信托公司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在實現業務多元化的同時,不斷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爭取在某個或幾個領域處于國內甚至國際領先地位,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如果說現有一些信托業務,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模仿的話,高超的資產管理能力卻是無法取代的。否則,信托公司面臨業務同質化而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的風險。另外,信托公司的治理內控和市場化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可以學習借鑒國際經驗和良好做法,從健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加強內部審計、完善信息披露、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對于信托業未來的發展,包括陳建超在內的多位業內人士都較為樂觀。陳建超說:“信托雖缺位金融業‘十二五’規劃,但隨著自身實力的壯大以及信托認知程度的提高,信托社會和經濟功能的體現,以及信托公司主營業務的明晰等多重利好因素的綜合實現,信托未來的發展前景十分光明。”陳建超認為,在未來的財富管理市場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體現自身的價值。在這個過程中,加大信托自身研究實力的提升、信托認知的提升、綜合實力的提升等等,都是作為信托行業主體的信托公司應該著手去做的。
此外,面對我國日益增多的資產管理業務,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紛紛介入理財領域。在此過程中,由于各部門分頭監管,缺乏統一的監管政策和制度,制度的層次和效力不一,市場準入門檻不一,使得信托市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局面和不正當競爭,加劇了信托經營風險。對此,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發展,蔡概還建議:一是提升信托監管部門的層級,增加機構、人員,充實力量,健全信托監管組織體系。二是制定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規范信托公司業務方面的制度均為銀監會的部門規章,急需上升為行政法規甚至法律。三是依法界定信托機構和信托業務,規范各類財產管理或理財業務,統一監管政策,建立經營規范、市場管理公平、稅收合理、信息披露健全、法制不斷完善的信托市場,形成統一的信托市場運行規則和良好的業務競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