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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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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就在最近不少信托公司、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接到銀監會相關部門的通知,要求對截至2010年12月底的中長期貸款進行全面自查,并提交相應的自查報告。
據悉,按照監管層的要求,所謂中長期貸款是指各家機構所發放的單筆固貸和流動資金貸款,按單筆合同計算,信托公司1年期以上,財務公司3年期以上,金融租賃3年期以上,合同金額1億以上的貸款項目。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按照銀監會的要求,三類公司應在1月底之前按照屬地上報中長期貸款的情況,而各地銀監局則對轄內機構的中長期貸款進行抽查,并于2月底之前將結果上報總會。
“未來2年是信托公司、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中長期貸款還款高峰,監管層有意提前拉響警鐘,布控地方融資平臺等中長期貸款風險。”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