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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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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游離的信貸資產到底多大規模?
俗稱“雙買斷”的資產回購交易去年曾一度在銀行間盛行,直至銀監會2009年12月24日下發《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禁止信貸資產轉讓附帶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
3月23日,記者從銀行間交換的數據了解到,目前表外的人民幣回購類信貸資產,即“雙買斷”的資產規模已經大為減少,目前余額已經降為3萬億左右。
表外“瘦身”
一項貸款資產,如果在賣出同時和買方簽訂遠期回購協議,就會從銀行體系中“消失”:在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該資產將從賣方表內消失,而買方由于有回購協議,也不用入表,從而不占用任何信貸規模,這就是監管層頗為擔心的“雙買斷”資產回購交易。
“你不知道去年的9.5萬億信貸,到底是投放了10萬億,還是11萬億,如果不把表外的規模計算在內的話。”一位地方銀監局監管人士曾告訴記者,表外循環的信貸資金會影響監管層貨幣政策調控的精準程度,也不利于銀行的信貸風險控制。
此前,只是商業銀行對各自的“出表”規模心知肚明,監管層并沒有統一掌握。但今年以來,為了加強監管,監管層開始要求各家商業銀行在上報信貸數據時,同時上報相關的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類信貸資產,這類資產才浮現水面。
事實上,銀行業“出表”的做法有多種,除了“雙買斷”外,還有通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形式,即銀行通過發售理財產品籌集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來購買銀行的信貸資產,以及直接的賣斷等,而除了最后一種外,前面兩種都成為了監管層的重點調控領域。
“銀行賣斷的情況比較少,因為銀行做回購交易或銀信合作就是為了在關鍵時點控制信貸規模,以合乎監管層的要求,而賣斷會導致客戶資源完全轉移。”一位信托公司的高層人士告訴記者,去年下半年以來,該信托公司的信貸類理財產品幾乎都是在幫合作銀行出表。
對于信貸類資產銀信合作,銀監會還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的相關通知》,不準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購買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從而引發了今年以來銀行之間合作購買的情況,即甲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購買乙銀行的信貸資產,或直接由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
“銀行合作購買要求兩家銀行建立信任關系,而且對轉讓的資產要求也比較高。”該信托公司高層表示,目前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形式實際上制造了新生貸款,相關的監管要求也開始嚴格起來,使得銀信合作的出表通道比以前狹窄了。
多重夾擊下,銀行出表資產規模大幅減少。知情人士透露,部分國有銀行的賣出回購類資產余額已清空,而買入返售的規模也大幅下降。據初步統計,1月底,全國銀行間人民幣回購類資產余額還有3.5萬億,3月份就降到了3萬億左右。
“如果一些銀行不做新增,只提前回購此前買入資產的話,表外循環的信貸資產還會大幅減少,最終回購類的信貸資產規模為0,所有的規模都體現在表內。”前述信托公司人士認為。
接盤者洶涌
表外資產總規模在瘦身,銀行、信托等機構的取向則是千差萬別。
知情人士透露,一家有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今年以來股東已陸續輸入了近百億資金,支持其購買銀行信貸資產,而且都是通過買斷的形式,年化收益率能達到4.5%。
“銀行雙買斷的做法少了,如果是大型的國企信貸資產,此時接盤也可以形成一部分收益。”上述人士表示。
愿意接盤的還有一些城商行和外資行。3月23日,一家外資行的資金部負責人就表示,該行近期也以買斷的形式購買了部分信貸資產,不過該行買斷中資行資產,并不是為了資產而購買資產,而是從開拓客戶關系的角度,希望獲得更多客戶。
一些難以獲得大客戶資源的城商行和中小銀行,在作為買方時,也多有開拓客戶關系的考慮。
不過,最值得注意的接盤者還是一些大型銀行。部分銀行仍然采取了買入那些有返售協議的資產,而一些銀行也在賣出時附帶了回購條件。
“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主要問題出在賣方,因為買方的情況很簡單,可能是因為有閑余資金,或者某項貸款提前還款了,需要一項資產來填補。”一家今年仍做過買入返售信貸資產交易的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回購類資產有風險,但也有助于銀行的流動性管理。
在今年前兩個月的新增貸款中,部分銀行仍然采用賣出并回購來騰挪資產規模。另一部分銀行新增信貸雖然較少,但算上新增買入返售資產的話,增量仍然巨大。譬如,一家股份制銀行僅2月份買入返售類的資產就增加了1000億,超過了其當月新增信貸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