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為規范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信托公司依法進行業務創新和培養自主管理能力,確保結構化信托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銀監會日前下發《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后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其中,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托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權的投資者稱為劣后受益人。
《通知》明確指出,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有利用受托人的專業優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托當事人的利益;利用受托人地位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信托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托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等行為。
在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方面,《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應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范圍和投資比例。并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托產品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資產的20%;科學合理地設置止損線;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并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跌至止損線或以下時,應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平倉處理。
此外,《通知》要求嚴禁結構化信托業務劣后受益人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權;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牟取利益;將享有的信托受益權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后向第三方轉讓的行為。
據信托業內人士介紹,結構化信托業務是近年來信托行業廣泛運用的創新型金融產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信托制度的優越性和信托公司的靈活性,也是國內金融信托領域實現產品專業化和個性化的重要標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