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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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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信托法》、《證券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近日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托業應加強與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尤其應爭取監管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再次呼吁盡快完善信托基本制度的配套建設。
“歷經30年的發展,中國的信托業仍顯得很稚嫩,仍處于初始的磨合階段。”王連洲表示,近年來,信托公司在市場準入、業務競爭等方面遭遇的一些不甚公平的待遇應該從兩方面去認識,一方面不同部門對信托業的認識水平還有差異,需要更多的溝通;另一方面,信托業在產品設計、風險控制、行業自律、形象宣傳等方面還需要提高。
“一種初來乍到的理財制度和一個相對弱勢的行業,均需要法律、政策以及監管的支持。如信托登記制度,還有信托稅制、信托受益權流通等制度,都是大家期盼了多年并且又對信托業具有深遠影響的重要配套制度。”王連洲說,因此,各家信托公司加強與信托業協會的交流,共同促進信托業內的自律與協調,并由協會代表大家謀求更公平的市場待遇。
王連洲同時表示,盡管信托業的外部環境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仍然要對信托制度優勢保持清醒認識,在爭取政策扶持的同時,更需要清醒認識自身的短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增強資產管理的專業能力,優化風險防范的復合能力,重視、培養和留住專業人才。
“監管部門一直在鼓勵信托公司由融資平臺轉型為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鑒于此,信托公司可以積極拓展專業的經營領域,在原來的資金信托、項目融資基礎上不妨多嘗試一些財產信托、權利信托、基金化投資模式,甚至嘗試和開展一些投行業務、居間業務、咨詢業務、增信業務等,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真正用好信托制度、用足信托牌照。”王連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