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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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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慈善信托作為與慈善捐贈并行的慈善途徑和方式,將是助力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工具。
首先,慈善信托是社會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一種途徑和方式,是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6年,我國出臺慈善法,專章規定了慈善信托。近年來,慈善信托在我國得到了一定發展。根據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統計,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國慈善信托備案單數達633單,備案財產規模為34.87億元。其中,今年新增87單,規模1.31億元。
但直至目前,仍有人把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贈,認為慈善信托是慈善組織的競爭對手、慈善信托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甚至認為慈善信托是金融產品等,這些都是對慈善信托的誤解和偏見。準確地講,慈善信托是人們參與公益事業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其核心要義是慈善信托財產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業。根據信托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這意味著,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將該財產拿回來,而必須全部用于開展慈善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慈善活動。
其次,發展股權慈善信托,能夠實現民營企業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的有效分離,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設立慈善信托的財產,既可以是資金形態,也可以是股權、不動產等非資金形態。根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居民總資產約為574.96萬億元,其中股票及股權資產約為170.21萬億元,占居民總資產的比重達29.60%,是僅次于住房資產的第二大居民資產類型。股權作為中國高凈值客戶的一大財富載體,在居民財富結構中將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未來,我國社會財富的形態將以企業股權為主,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和非上市公司股權。但如何讓股權參與到第三次分配中來,既不影響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又有利于促進共同富裕,這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值得深入研究。
我們做一個假設,假如讓民營企業家把股權捐出來,民營企業就會脫離民營企業家的有效管理與代際傳承,就可能傷及民營經濟的根本,進而讓我國經濟失去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如何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下,讓企業家以股權類財產參與公益事業,我認為股權慈善信托是一種重要的途徑。
股權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擁有的企業股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置,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股權慈善信托設立后,股權作為初始信托財產,其財產屬性由私人財產轉變為社會公共財產。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慈善信托財產的股權可以不動用,不影響企業家對民營企業的繼續經營和實際控制。也就是說,公司的控制權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手中,可以通過合理的機制設計將企業的經營管理傳承下去。同時,股權慈善信托的公益特質能夠激勵家族企業繼續創造財富,有效避免下一代創富動機的枯竭,防止家族衰敗或者衰亡。可以說,股權慈善信托承載著家族的精神與希望,進而成為國家和社會進步的動力。在此基礎上,股權慈善信托用每年產生的股權分紅來開展公益事業,并由此讓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這也正是境外諸多家族和富人采用的企業公益模式。
此外,慈善信托的期限沒有限制,理論上可以永久存續。因此,股權慈善信托不是一錘子買賣,它有利于民營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管理,使其作為一個活水源頭,發揮先富幫后富的作用,積極參與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最后,慈善信托與家族信托相結合,一方面可以滿足家族成員的生活需要,同時,還可以滿足更多的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發揮慈善事業第三次分配作用。
今后,慈善信托還可以進一步創新發展,與家族信托相結合,開展公益余額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新類型,讓家族成員享有小部分信托利益,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其中,用于公益慈善部分可享有稅收優惠,沒有用于公益慈善的部分不享有稅收優惠。
總之,近年來慈善信托在助力脫貧攻堅、抗擊疫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未來,慈善信托特別是股權慈善信托,在實現共同富裕中將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成為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
(本文作者系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