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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提示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第五條,投資管理資產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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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讓傳承談錢不傷感情
發布時間:2021/01/27

新的一年,我們已然邁入了《民法典》的新時代,這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為了徹底保護公民的權利,涉及到了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在婚姻和繼承等領域做出了較多變動,引發了許多高凈值家庭的關注。

近期,杭州工商信托的忠實客戶王阿姨聽說財富管理部剛與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浙江省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曉潔律師團隊,針對“民法典下的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做了現場研討,王阿姨喜氣洋洋說起自己兒子即將成家的喜事,順便也聊起了她的疑惑:

王阿姨家近年來一直由兒子負責投資理財,那么,婚后兒子購買的信托產品會不會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在其他銀行買的理財產品呢?

接著,王阿姨又說起全家人已經在看學區房了,但不大清楚父母出資給兒子買房,婚前或婚后給兒媳加名的區別是什么,是否有最新的法律規定?


經與杭州工商信托法務部和吳曉潔律師團隊的討論與確認,我們為王阿姨做了解答:


一、婚前投資婚后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法條詳見文末)

因此,若婚后兒子有投資的操作,信托的收益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婚前購買的理財產品,如果婚后做了投資操作,其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原則上婚前投資本金仍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該本金有較大概率與共同財產發生混同。比如,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在一個賬戶中,經過多次收入支出和投資操作后,從法律實務上其實很難區分出其中的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


二、婚前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屬于誰?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王阿姨給兒子在婚前買了房,登記在兒子名下,且沒有貸款,房產算作兒子的個人財產。若婚后加名,房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后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面臨房產分割,因房產共有,夫妻對房產均可主張權利,法院會綜合多種因素進行分割,具體因素如夫妻結婚時間的長短、對房產的出資貢獻、加名時的情形等等。

如果王阿姨給兒子在婚前全款買了房,同時又登記在兒子和未來兒媳雙方名下,此時房產就是兒子和未來兒媳共有。此后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面臨房產分割,和之前的情況一樣,因為房產共有,夫妻對房產均可主張權利,法院一樣會綜合考量夫妻結婚時間的長短、對房產的出資貢獻等進行分割,一般會對出全資一方在房產分割上作出適當傾斜。


王阿姨聽完后,繼續咨詢問,有什么辦法可以談錢不傷感情又實現和諧的財產保護呢?


我們推出的“嘉和匯”和諧傳承家族信托就是以促進家庭和睦,實現和諧分配為目的,受到了廣大高凈值家庭的歡迎,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替代尷尬的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設立家族信托無需受益人簽字,同時可設置對受益人的限制性披露,實現財富的私密安排;

二是更好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委托人可明確約定信托分配的資產為對一方子女的贈與;

三是可在信托內設置鼓勵婚姻持續、鼓勵生育、鼓勵接受教育等正面激勵措施,設置防止揮霍、防止婚變等負面遏制條款,促進家庭的穩定和睦;

四是可拓展性強,如未來可將不動產裝入信托,約定居住權及租金收入分配,限制抵押、變賣房產等操作,也可裝入家族企業股權,保護家族財富。


近年來,杭州工商信托建立了集財富管理部門、家族信托辦公室、策略配置部、財富運營中心于一體的財富管理服務體系,精準匹配高凈值客戶的財富需求。

比如,在“嘉和匯”和諧傳承家族信托的服務過程中,您的專屬財富經理和家族信托辦公室將攜手婚姻家庭領域的專業律師、稅務團隊,共同根據您的實際情況與需求,綜合運用各類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為您定制專屬的綜合解決方案。



國是千萬家,家是小小國,一個可靠的傳承制度安排有助于家族的興旺傳承。家和萬事興,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嘉和匯”和諧分配家族信托,作為家族傳承制度的最佳執行者,將助力高凈值家庭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的和諧傳承!




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